投保须知【境外产品】
【基本信息】
1) 条款适用:本产品适用条款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互联网)》(注册号:C0000143231202306200126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互联网)》(注册号:C00001432322021122029623)、《附加个人旅行不便保险》(注册号:H0000143212201705241911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和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注册号:C0000143252202112202858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注册号:C00001431922020051200912)
2)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如您在我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的,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后续需亲临柜面办理的相关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3) 保单形式: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发票形式: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使用。
5) 偿付能力告知:太平洋产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我司官网(http://property.cpic.com.cn/)公开信息披露。
6) 风险综合评级:太平洋产险风险管理能力评级结果位居行业前列,详情请参见我司官网(http://property.cpic.com.cn/)公开信息披露。
7) 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本产品保险服务申请及投诉均可拨打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并根据语音提示操作;在线客服可关注“太平洋产险”微信公众号>“优享汇”>菜单>“随身客服”栏目>根据提示回复。
【产品说明】
1) 产品名称:旅游意外险
2) 投保人:本产品投保人年龄为年满16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
3) 被保险人:本产品被保险人年龄限0-85(含)周岁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出行的人士。
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其他保险责任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 购买份数:欢乐行方案每人最多购买1份,乐游游方案每人最多可购买2份。多投无效。
5) 保险期限: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0-366天,具体以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为准。
6) 犹豫期: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慎重选择投保。
7) 特别约定:
1、本保单承保年龄为0至85岁(含),76周岁(含)以上保单所载各项保险责任保额减半。
2、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规定, 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 和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保险单可承保的未成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扣除其在本公司及其他 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身故保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不包含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
3、附加意外伤害和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遭受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保单列明的境外目的地就医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十五日止。本保障无免赔,根据保险责任在保险金额内按100%给付比例赔付保险金。
4、本保单被保险人于境外目的地就医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均按保险责任内100%赔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能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费用补偿证明,根据保险责任在保险金额内按100%给付比例赔付保险金。
5、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并自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除根据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外,根据下列不同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分别另行给付交通事故身故保险金:
①民航班机。保险人按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
②火车、汽车和轮船。保险人按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一倍给付。
8) 其他:本产品所有的页面文字描述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方案等信息以投保后生成的电子保单为准,保险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服务流程】
1、投保流程:在线投保——填写投保信息——核保通过并支付——查收保单。
2、保费支付方式: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银行卡支付、太保钱包支付。
3、线上投保流程: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批改变更、退保服务请拨打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
4、保单查询:
(1)投保成功后我们将通过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您发送电子保单;
(2)投保完成30分钟后,可拨打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进行保单查询;
(3)进入太平洋保险官方网站(http://www.cpic.com.cn/),进行保单查询。
5、变更:若您需要批改保单,请投保人(仅限投保人)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的扫描/拍照件,并填写太平洋产险客服发送的申请材料(需要投保人填写信息、签字确认后发送扫描/拍照件)后,我们在3个工作日内为您办理批改申请。
6、退保:
(1)请拨打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转人工客服,或线下柜面进行办理;
(2)需要提供投保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卡照片,并填写太平洋产险客服发送的申请材料;
(3)保费退回方式为投保人银行卡(需要提供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
(4)保费退回时间为保费将于办理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到投保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温馨提示:
1.保单生效日前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
2.保单生效日后申请退保按照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退还部分保费,这会造成您的一定损失。
7、理赔流程:出险报案(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专业理赔指引——递交索赔材料——案件审核处理——赔款到账。
8、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院起诉。
9、司法管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10、发票开具:
(1)投保成功后我们将通过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您发送电子发票;
(2)可拨打太平洋保险客服电话95500申请开具发票。
(3)开具发票默认为电子发票
(4)发票抬头默认为投保人。
【其他事项】
如您投保本产品,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如您投保本产品,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后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本公司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本公司及其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太保产险员工、以及执行与我们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太保产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我们的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我们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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